王治國 戴佳
  本報訊(記者王治國 戴佳)12月24日,最高人民檢融資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曹建明主持召開高檢院黨組會議,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會議活動管理辦法》。
  記者瞭解到,2004年、2007年分別制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會議、活動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褐藻糖膠直屬事業單位會議、活動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在規範和管理高檢院的會議活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中央八項規定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頒佈,兩個《管理辦法》中的一些規定已不符合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中央精簡會議精神,加強高檢院會議活動管理,高檢院結合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對兩個《管理辦法》進行了合併和修訂。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分為總則、會議活動的類別與規模、會議活動的申報與審批、會務工作、附則,共5章30條。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所稱會議活動,是指高檢院機關各內設機構、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主辦召開的一、二、三、四類會議,電視電話會議和機關重要活動等。由高檢院領導、檢委會專職委員,各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高檢院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會系統家具議為一類會議。由高檢院有關領導、檢委會專職委員,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分管領導、檢委會專職委員,高檢院機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各省級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為二類會議。三類會議是指由高檢院機關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會議。四類會議是指由高檢院機關有關部門、部分省級院或基層院相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包括各類小型座談會、研討會、評審會等。機關重要活動即以高檢院名義舉行的座談、表彰、學習講座、輔導報告,以及重要的接見、會見等活動。
  在會議規模方房屋貸款面,《管理辦法》規定了各類會議召開的次數、人數、會期等。具體為:一類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次,會議代表不超過240人;二類會議,各部門每五年不超過1次,會議代表不超過120人;三類會議,各部門每年不超過1次,會議代表不超過70人;四類會議,各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代表不超過20人。各類會議會期均不超過2天。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增加了“申報及審核會議活動應遵循的原則”內容,強調要精簡會議活動數量、壓縮會議活動規模、控制會議活動成本、情趣用品統籌會議活動時間地點,並作了具體規定。如強調“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活動,原則上在機關內部召開,不安排住宿”;“嚴禁在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和舉辦活動”。
  《管理辦法》強調要節儉辦會,規定參會人員一律不得配備文件包;會場佈置應當簡樸大方,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會議活動期間一律不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不上高檔菜餚;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得組織旅游和與會議活動無關的參觀等。  (原標題:高檢院各類會議會期均不超過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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